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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时间:2020-04-07  作者:曾于生 章芳芳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虚假诉讼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必须加大检察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针对线索发现难问题,最高检部署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在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方面的研发应用,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自主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在监督虚假诉讼方面取得良好效果。在此,简要介绍该市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的同一原告提起的系列虚假诉讼案,敬请关注。

  考虑到办案人员的精力和案件难易程度,对系列案按证据充分程度和成案可能性进行分类,分批次进行调查核实,进行检察监督。综合考虑当事人利益受损程度,坚持再审检察建议为主、抗诉为辅原则,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方式优势,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12日,吕某因参加网络赌博,急于翻本,向周某借款3000元,月利息2角,借条出具3万元。2016年11月9日,因吕某未及时偿还本息,周某将其起诉至新昌县法院,诉请判令吕某归还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缺席判决支持周某全部诉讼请求。另外,周某陆续以盛某、丁某等人为被告,向新昌县法院频繁提起民间借贷之诉101件,其中判决51件,立案后撤诉44件,调解6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65件,案涉标的140余万元。

  【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2018年4月,绍兴市检察院在自主开发和运用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中发现,周某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风险系数较高,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遂对判决进行分析、研判和审查。

  调查核实。绍兴市检察院经初步核查后将线索交由新昌县检察院办理。新昌县检察院依法全面履行调查核实职能,有效进行调查取证。

  查明事实。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周某以福利彩票店为放贷场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高利放贷。为攫取高额利润,要求借款人出具10倍于实际借款数额的借条,在贷款中预先扣除首月利息,以每月10%至20%的高利进行放贷。如借款人逾期不还,经催讨无果后,周某持上述借条起诉,隐瞒借款人已经偿还部分利息等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抗诉理由。绍兴市检察机关认为,依法调取的账册、检察人员所做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均属于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一是原审认定借贷事实存在错误,本案真实债务已经消灭。根据周某所做的账册记载“3000元吕某 2016.4.3”,“2016.7.8已还清3000元”等内容,再结合周某、吕某和案外人陈述可以认定:吕某向周某借款3000元,扣除当月利息300元后,实际收到借款2700元,但应周某要求出具借款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一份。2016年7月6日,吕某已归还该笔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借条仍由周某保存,后周某据此起诉。二是周某起诉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周某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大幅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条,恶意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该行为已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且涉嫌“套路贷”,应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再审出庭。2018年11月,绍兴市检察院依法对周某与吕某等系列民间借贷案提出抗诉。2019年4月,新昌县人民法院受绍兴市中级法院指令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中,周某的代理人辩称周某与吕某之间为合法民间借贷,对于借条虚增部分系利息。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抗诉发表意见认为,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本案虚增金额近10倍于借款本金,虚增部分远远超过法定利息,实为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即通过大幅虚增借贷金额形成虚假债权,隐瞒债务清偿事实,利用诉讼实现非法目的。

  【监督结果】

  2018年11月,绍兴市检察院就周某系列民间借贷案向绍兴市中院提出抗诉2件,新昌县检察院向新昌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9件。法院再审审理对该31件案件作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

  【指导意义】

  该系列案的办理打击了非法放贷和网络赌博,为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绍兴市检察院联合绍兴市中院、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衔接机制的意见》《关于开展涉“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对于识别“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虚假诉讼的联合惩治手段等作出规定。

  1.借力大数据分析,加强线索排查。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软件,对海量民事裁判数据进行智能分析筛查,发现周某系列案存在同一原告密集起诉、证据单一、缺席判决多等异常现象,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深挖细查异常监督点后的线索,为成案打下基础。同时,对接刑事、民事信息库,对周某的职业、家庭、密切关系人等个人信息进行核查,实现案件外围排查。经对前期采集的信息进行列表分析后,认为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遂展开深入调查。主要通过调阅案卷、实地勘查、查询银行交易流水等方式,对涉案人员关系、资金往来、交易细节等原审中未查明的事实逐一核查,进而掌握周某高利放贷、虚增借款金额起诉的事实。

  2.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实行分批分类监督。考虑到办案人员的精力和案件难易程度,对周某系列案按证据充分程度和成案可能性进行分类,分批次进行调查核实和进行检察监督,努力争取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一是明确监督范围。由于撤诉案件未进行实质性审理且未影响当事人民事权益,故对这类案件未纳入监督范围,而对于调解、判决类案件,从严重妨害司法公正、破坏金融秩序等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定以尚在执行过程中的31件缺席判决案件为监督重点,对其余案件,根据实际执行金额、执行程序是否终结、调解是否违背当事人意志等情况展开调查,并根据情况进行监督,实现办案质效最大化。二是优化监督方式。综合考虑当事人利益受损程度及纠正案件的时间成本,坚持再审检察建议为主、抗诉为辅原则,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方式优势,结合案件案情,对其中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2件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其余29件案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彰显检察监督权威。

  3.切断网络赌博资金来源,发挥职能参与“互联网+社会治理”。该系列案的严肃办理,从源头上打击了职业放贷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拦截其为谋取私利向深陷网络赌博人员输送赌资,斩断了涉赌人员的资金线。此外,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对部分涉赌借款人开展了普法警示教育,告知其网络赌博的危害和今后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强化其远离赌博的自觉意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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