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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永葆检察事业生机活力
时间:2021-07-15  作者:陈兰 葛欣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7月1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用历史映照现实、远观未来,从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以史为鉴,开创未来,总书记提出的“九个必须”,第一个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必须在这一根本前提下进行,回顾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风雨历程,我们发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制度蓬勃发展的根本保证、是人民检察制度体现人民性的必然选择,是检察制度改革创新的不竭动力。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根本保证

回顾历史,人民检察制度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革命战争岁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伴随着红色政权诞生和发展而不断成长。它确立于新中国建立初期,“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签署了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通知书,罗荣桓被任命为新中国第一任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10月22日,罗荣桓主持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这标志着新中国检察制度正式建立。”人民检察制度发展于改革开放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的推进而推进,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宪法的决定,明确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随后1978年6月,最高检召开了恢复重建大会,检察机关得以恢复重建,最高检开始正式办公。1978年宪法和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及一系列基本职权,顺利地推动了我国检察制度的恢复重建工作。至1979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基本重新建立起来,检察队伍也随之进一步发展。由此可见,人民检察制度的诞生、发展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所经历的每一次变革、发展也离不开党的领导。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党中央正确领导的结果。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

视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重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检察事业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9年11月、1993年12月,江泽民同志两次接见全国检察长会议代表并作重要讲话,并于2002年3月接见首批大法官、大检察官,发表重要讲话。2007年12月,胡锦涛同志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发表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检察工作更加重视。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4年9月,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加强检察监督。2017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深刻指出,“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这些重要指示融汇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出发,深刻阐明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为人民检察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实践证明,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检察制度体现人民性的必然选择

回望我们党近百年不懈奋斗的历史,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初心和使命,以人民为中心贯穿于我们党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我们党的指导思想体系,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再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尽管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发展阶段提法不同,但自始至终贯穿了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根本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依靠人民,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和灵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基本方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中国共产党百年的奋斗历程,尤其是70多年的执政经历,不断证明着一个铁的真理: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对初心和使命的时代坚守,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不断前进、接续奋斗的根本动力。

而以人民为中心也是人民检察制度的初心和使命。从名称上看,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它的诞生成长、服务宗旨都与“人民”息息相关,无不体现着“人民性”。人民检察制度是随着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而诞生的,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将巩固革命政权、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全部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民众。”中央工农检察部作为苏维埃工农政权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将维护工农大众利益作为其宗旨和根本任务。1937年7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在组织机构上采取“审检合署”制,高等法院设立检察处,内设检察长和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职权。在检察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了维护人民利益的初衷,如关于检察职权的配置,除履行侦查权、公诉权之外,还赋予了检察机关为“公益代表人”的职责。边区检察工作在理念和宗旨上强调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求,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石,至今仍闪耀着时代的光辉。建国初期,人民检察事业在曲折中发展,既有开创性创建,也遭遇过波折、削弱甚至“十年浩劫”被彻底砸烂。1978年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人民检察事业浴火重生、继往开来,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的新阶段。40多年来,人民检察事业与改革开放同向,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同步,与法治中国建设同行,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做出积极贡献。纵观人民检察制度史,其实质就是一部检察工作植根于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以人民为中心的历史。可以说,以人民为中心是人民检察制度的初心和使命,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检察制度体现人民性的必然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各级检察机关牢记人民检察为人

民的初心使命,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法律监督,用法治的力量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自己最根本的职责使命。

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制度改革创新的不竭动力

回顾历史,人民检察制度的每一次改革创新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支持下完成的。从1978年检察机关开始恢复重建,在经历了十年的稳定发展后,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据此,1988年开始检察机关进入第一个十年改革时期。1988年最高检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功能完备、富有效率的,与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相协调的检察制度”的改革目标,“从健全法律监督程序、完善检察领导体制、改革人事工作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基础工作等五个方面部署检察改革工作。

1998年开始,人民检察制度进入第二个十年改革期。与第一个十年改革期相比有了更多对新制度的探索和创新。这个时期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开始推行,检务公开制度开始探索,先后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更加注重对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同时,在在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方面也进行了创新,探索建立了检务督查制度,改革发展了检察人事管理制度。

2008年开始,人民检察制度进入第三个改革期,也是深度改革期。这一改革时期的开始也与党的领导和方针政策息息相关。2008年以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逐渐提上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日程。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都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更突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也在多个方面贯彻落实深化改革的精神,一是进行了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责任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二是探索和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速裁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三是完善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检察机关的每一次改革都发端于党对检察工作改革的要求,每一次都是在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的指引下完成的,可以说,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制度改革创新的力量源泉,是党的绝对领导使我国检察制度进入了全面深入有序的发展完善阶段。

回顾历史,我们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国家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检察兴!人民检察事业是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伟大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检察人接续奋斗。我们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全面发展进步,为实现第二个百年 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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