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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及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路径
时间:2022-05-09  作者:王秀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相关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继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呈现出适应性低、密集性高、规范性差等问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也在及时性、精准性、全面性等方面出现了短板,无法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和法律适用准确提供更加有力保障,极大地影响了社区矫正效果及检察监督效果的发挥。鉴于此,如何解决社区矫正及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检察机关执检工作亟需研究的难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和问题

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施的非监禁刑矫正刑罚。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以来,社区矫正机构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对罪犯一定期限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使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得以矫正,从而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在《社区矫正法》颁布以来,尤为明显。

1.适应性低。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社区矫正职能,也可以委托司法所开展相关工作。但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多数司法行政机关尚未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而是延用原来的工作模式,即仍由原来成立的社区矫正中心负责将矫正对象移交至司法所进行矫正。同时,《社区矫正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建议由原来的只向原审法院的“单地”建议改变为可以向原审和执行地法院的“双地”建议、文书送达机关也由原来的由决定机关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双机关”送达改变为只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单机关”送达等,社区矫正机构并未改变原有工作方法。由此可见,社区矫正机构尚未适应《社区矫正法》的新要求和新规定。

2.密集性高。从社区矫正的人数来看,由于社区矫正有一定的期限,这就使得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入矫人数多于解矫人数,日积月累,社区矫正人数和工作量就会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从而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强度大、密集性高,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尤其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使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数量明显上升,社区矫正人数和工作量必然会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对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各诉讼阶段均会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能够适用缓刑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评估,从而导致社会调查评估这一单项工作量也在急聚上升,并呈现出突击性和密集性高的特点。

3.规范性差。社区矫正工作历时较短,工作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中存在执法不够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有:一是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不够准确,对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没有提出明确的意见;二是对矫正对象开展实地查访不够,多以手机签到或到司法所报到代替家访,导致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在家或外出,对有的矫正对象已经变更居住地全然不知,不足以堵住脱管现象的发生;三是矫正方案针对性不强,没有量身定制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无法做到精准矫正;四是对因患严重疾病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病情复查情况审查的不细不实,多数矫正人员以诊断建议书代替病情复查,导致有的矫正人员病情已经痊愈但并未及时收监;五是思想汇报、学习和社区服务流于形式,没有起到改造的效果。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不足和短板

多年来,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在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真履职,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确保社区矫正正确实施,提升矫正效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不足和短板。

1.及时性不够。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通常是以专项检察为主,日常检察为辅。因此,检察监督工作多为临时性和突击性发起,存在监督的及时性不够、纠正意见滞后的问题。

2.全面性不足。检察机关执检部门配置的人员较少,且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的执检部门还承担着其它捕诉等业务工作,精力不足,往往只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某个方面进行监督,无法达到全程、全面、精准监督。

3.信息化不高。目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大多是依靠人力去查阅卷宗,尚未实现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平台的互联互通,无法实现动态监督、适时监督。

4.联动性不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只是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及社区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宣传,以形成矫正合力,提高矫正质效。

三、原因分析

社区矫正及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因素;有个人的因素,也有主管部门的因素;有制度不健全的因素,也有机制创新不够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高。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及检察机关,都存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从而出现对法条的理解和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对信息化建设要求不高,导致社区矫正信息无法及时共享,不能实现适时动态监督。

2.执法理念不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和检察机关执检部门在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面对大量的社区矫正对象,大都本着“不出事”的思想和开展几次专项检察交差了事的想法,没有真正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和追求极致的工作理念。因此,出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不规范性和检察监督的不全面、不及时。

3.制度配套不全。社区矫正相关制度配套不够健全使社区矫正及检察监督工作出现盲目性,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各执一式,既不统一,也不规范,甚至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桎梏,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如工作文书格式、走访、家访及病情复查的具体要求以及对矫正人员激励和就业等方面均未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制度和机制。

4.人员配备不齐。根据有关规定,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然而,因受限于编制,导致人员配备出现短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已无法应对高密度的社区矫正工作,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质效无法提升。

5.经费保障不够。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以矫正对象基数测算列入专项财政预算,但其它费用尚未建立稳定的保障机制。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很大程度地需要依靠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参加;另一方面开展实地查访、聋哑人的翻译等工作均需要经费支撑。

四、解决路径

笔者在深入学习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检察监督工作实践,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一些对策建议,以期对提升社区矫正及检察监督工作水平有所裨益。

1.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开展同步监督。在监狱、看守所以及公安机关等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已成为检察机关高效开展法律监督的成功事例。因此,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完全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同时,面对社区矫正机构与检察机关在短时间尚无法实现网络互联互通的情况下,在社区矫正机构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实现同步监督,应是成本最低、效率最大的监督措施之一。

2.改变监督模式,开展密集巡察。原有的单纯的专项检察模式的弊端已一目了然,因此,就要彻底改变原在模式,以密集巡察的监督模式为常态,可以以日为单位开展,也可以以周为单位开展。同时,必须要以查阅社区矫正相关档案和实地查访为手段,这样才能认真发挥好监督作用,做到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实现监督的全面性和精准化。

3.转变执法理念,提升工作质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和追求极致的工作态度,确实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要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效果的好坏是直接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幸福的一件大事。因此,高度重视不仅要体现在加强人员配置上,以确保人力到位,还要体现在加强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上,以提高工作人员和检察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

4.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工作质效的重要手段,社区矫正工作也不例外。一方面原来模式下社区矫正机构主要通过送达纸质文书、报表以及检察机关打电话查询等,均不能保证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适时动态监督;另一方面对矫正对象的手机定位和签到,不能保证无脱管现象,而应当以配置电子腕带装置予以取代。因此,只有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工作网络的互联互通和矫正对象的精准定位,为社区矫正工作及人员信息共享提供方便,从而确保社区矫正及检察监督能够适时、动态、全面、全程。

5.加强多部门联动,形成矫正合力。随着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和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落实,进一步推进了管制、缓刑、监外执行的适用,势必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对“矫正产品”的合格程度有着更高的期待,从而促使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法院以及社区、企业等加强联动,建立一系列服务保障制度,为依法矫正、人性化矫正和后续就业等提供有力专业保障和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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